第317章 废除井田制(2/5)

皆为服劳役于公田,其收入全部为领主所有,而其私亩收入全部为个人所有是一种劳役租税。

周朝施行井田制,既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又作为控制庶民的计算单位。

井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

所谓“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规划、亩积和疆界的方块田。

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亩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

井田规划各地区不一致。有些地方采用十进制,有些地方则以九块方田叫一“井”。

因为把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井田的名称就是这样来的!

一井的面积是方一里,一百井是方十里,叫一“成”,可容纳九百个劳动力。

一万井是方百里,叫一“同”,可容纳九万個劳动力。

在井田的田与田、里与里、成与成、同与同之间,分别有大小不同的灌溉渠道,叫遂、沟、洫、浍。

与渠道平行,还有纵横的通行道,叫径、畛、途、道。

各种渠道的大小、深浅和通道的宽窄,都有一定的规格。

“大王,臣以为废井田、开阡陌,使民得买卖之改革,并无不妥。”

御史大夫孙武起身道:“井田之制早已崩溃!”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