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八章 区别(2/4)

“其次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第三是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最后是犯罪客体。是指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对呀,从这四要件来说,夏自立等人已经对你实施犯罪,不过被你用甩棍制止了而已。但是你是在自卫,他们不能因为实施侵害不成功就逃过罪责,因为四要件都已经构成了啊?!”

“可是你没有发现这里边有个麻烦事儿吗?”周至提醒方文玉:“那就是第三个条件,只有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也就是犯罪行为真实实施之后,方才构成犯罪活动,才能够被追究。”

“因此法律并不能够审判‘未返之罪’,它事实上是对犯罪行为人的事后惩罚,而非提前预防,这个你得承认吧?”

“对呀,那这次既然夏自立几人犯了罪,那就应该被惩罚啊。”

“那下一次呢?”

“什么……什么下一次?”

“刚刚已经说了,法律不能审判‘未犯之罪’,因此它只能事后惩戒,却无法事前预防。”

“当然,如果法律有足够的震慑力,也可以起到预防的功能,但是你认为如夏自立那种人,对法律会存在敬畏之心吗?!”

“如果他们对法律不存在敬畏之心,那么法律对他们来说,约束力其实就很小,法律只能在事后惩罚他们,但是没有办法预防他们再次实施犯罪。”

“我们沿着这个思路继续想一想。”周至意味深长地说道:“如果夏自立,甚至包括费志刚几个人,因为这次事件遭到了严惩,等到他们服刑期满出狱之后,又来找我麻烦,这一点,法律能够保证为我避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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