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9问案(2/4)

等到明朝时期,朱元璋将丞相废除强化的君主制度之后,又有了三司会审的制度,分别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司共同审理,然后将最后的审判权交给皇帝。

唐朝最初设立三司也奠定了后来的基础,这也标志着中国古代有了司法意识的出现,为之后建立制度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也开辟了道路。

是因为三司共同审理一个案件的时候会有三张案桌,然后这上面坐着三个司法的官员,在审理过程当中每一个人都有发言权,所以民间便称之为三堂会审。

虽然沿袭自唐朝,不过明朝设立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的权责和以前朝代还是有不同。

明朝的“三法司”的分工如《明史刑法志二》所说:“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职能区别大致可作以下叙述:刑部是受理全国的上诉案件、审理地方重案要案、审理中央各部门案件。

由于明朝禁止越诉,因此,刑部受理的地方案件都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审理过的。

明朝刑罚分为笞、杖、徒、流、死五等,刑部有权对流刑以下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但必须将罪犯连同案卷送大理寺复核。

死刑即使经过复核,也要经皇帝批准。

都察院则对全部审理过程进行监督。

总体来说,刑部实际处理、审判案件,大理寺进行复核,都察院全程监督。

不过就当下的万历朝廷来说,因为万历皇帝年幼,皇帝的最终裁判权自然没有掌握,三司会审,或者说朝廷的对案件的判决,很大程度上可以左右最终判决。

今日刑部大堂里,在差役之后还摆放了许多的桌椅,都是有空来此观看开堂审案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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