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章 京华十六条(3/4)

第十三条,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统司允诺,京华集团可于升龙城及海阳宣抚司之地任意驻扎武装力量。

第十四条,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统司允诺,京华集团可于安南都统司辖区任意海洋、河道通航,并于任意海港、河港驻泊舰队。

第十五条,为感谢京华集团及广西土司在此次平叛战争中所立下的殊功,凡黎逆、郑逆及任意附逆人员所被罚没的财产(包括且不限于土地、房屋、仆佣等),均无条件赠予京华集团及广西土司,并委任京华集团全权分配处置。

第十六条,凡涉及黎逆、郑逆及附逆人员之案件,在此条约签署时仍未断案甚至仍未发现的,发现及审判完成后,各项贼赃罚没一如上例,由京华集团全权处置。

随着“京华十六条”一并签署的,还有一本长长的细则,详细规定了各条款下的双方权益和责任。

细则无须多说,简而言之,就一句话:莫茂洽都统使从此可以“垂拱而治”了,因为政事已经一决于京华!

高务实也不是自说自话就决定了这么大的事,他是有朱翊钧背书的。

之前朱翊钧在内阁的催促下让高务实赶紧上报安南实际情况并就安南的处置上表意见,高务实就提出了“名义不变,暗中控制”的计划,这个计划简单的说,就是把京华集团搞成一个类似于西方人的各种“东印度公司”那样的机构,然后大明通过京华集团来间接控制安南。

而且这个控制,还不仅仅是控制其军政,更狠的是控制其经济命脉——无论是经济基础还是财富分配,通通掌握在了京华的手里。

朱翊钧要不要担心京华失控呢?

这个问题的关键,其实在于朱翊钧会不会担心高务实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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