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九章 构建完善的亚——朱理学体系(3/4)

还以为父报仇为例,这个话题本身虽然没法讨论,但在东魏的时候,朝廷中就发生了针对法律的公开辩论。一名叫窦瑗的官员认为,当时的法律规定,就算母亲杀死父亲,子女也不能举报母亲。这违背了父母之间的尊卑关系。

他引用汉儒的观点,认为纵观历史,可以发现,只有禽兽和野人,才会只看重母亲和亲生血缘关系。而文明越发达,社会越进步,人们也就越来越超脱动物性的生养行为,开始追求更高的宗族、国家的秩序,也因此越接近于礼义教化。

而这套说法,遭到了另一名官员封君义的批驳。封君义认为,家庭内部的尊卑,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两个互不关联的系统。对于子女来说,父母就应该是等同的。

他认为,尊卑关系是后天赋予的,生养之恩则是先天形成的,所以先天应该超越后天,居于主导地位,后天也无法否定先天的关系。天下就没有无母之国,母子关系是不可能断绝的,不能根据具体的行为,做出改变。

窦瑗的观点,其实是东汉大儒服虔的理论总结,服虔的学说,又是当时北朝流行的学问;而封君义的观点,则是继承自杜预,长期以来是南朝的主流学说。所以,这场辩论,其实也带上了汉儒与晋儒,南方与北方之间的争执。

不过最后,可能是因为杜预和南朝学说影响更大,在皇帝和尚书省的裁定下,法律还是保持了不变。后世,隋唐的法律学习了东魏、北齐,辽国的法律继承自唐朝,而紫帐汗国又抄了大批辽国和元朝的法典。所以,这场争执,是真的对紫帐汗国产生了很大影响。

而在本地学者们看来,这就是塞里斯哲学,和哲学指导下的法律体系,最不完善的地方——他们不了解灵魂。

如果只拘泥于**的表现,那么再怎么辩论、争执,最后也无非就是窦瑗和封君义的层次。在那场短兵相接式的辩论中,双方都展示了自己数百年的积累,基本上把最完善的理论都抛出来了。辩论的结果也基本是最终结论:在这之后的数百年,直到今天,确实没有更深入的讨论了。

而直到最后,塞里斯学者们都没有把几个纲常统一起来,没能形成一套共通的尊卑准则。

希腊学者们对此十分感慨。塞里斯人的理论体系其实很先进,社会组织的模式也非常健全,甚至比罗马都要更优秀。但问题恰恰出在这个“木桶最短的一块木板”上。正是因为没有了这一块,所以他们就只能一直卡在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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