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108章 电动车是否是机动车(1/5)

    宋检察员清了清嗓子接着道:“经鉴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为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羚羊牌电动车一辆;

    二、被告人的供述;

    三、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及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连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孙连鹏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女法官看向孙连鹏。

    “听清楚了,我没有异议。”孙连鹏态度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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