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126章 针锋相对(1/5)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月山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红海公司未按期交纳高家庄村新民居项目五千万元启动资金,项目开发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曹月山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未告知联达公司相关情况,存在欺诈行为。

    二、根据调查,红海公司规模较小,自有资金严重不足,在预付高家庄三百万元保证金后账户上已无资金。

    虽然房地产开发边建设边融资的情况比较普遍,但应结合上诉人曹月山和红海公司的融资能力综合考量其履约能力,很显然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像红海这种规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社会上融资的能力很弱。

    红海公司缺乏可靠的融资渠道,客观上截止案发时其也没有筹到任何资金,基本上可认定其没有履行合同能力。

    三、在此情况下,将收取施工单位的保证金部分用于返还其他公司交纳的保证金和公司日常开支,可认定曹月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女检察员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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