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254、255章(合并)凌乱在露台的风中(3/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告人刘巧玲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公安局内部监控录像;

    5.归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刘巧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巧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刘巧玲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对刘巧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起诉书宣读完毕!”男检察院道。

    方轶明白,所谓的“认罪认罚”不过是刘巧玲的缓兵之计,如果她真的都认了,就不会再花钱请律师了。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男法官问道。

    “听清楚了。”坐在被告人席上的刘巧玲答道。

    “你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是否认可?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有何异议?”男法官例行公事道。

    “我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不认可。公安部门已经认定那车是我家的合法财产,丰田车已经归还我了。我的行为不是盗窃。”刘巧玲理直气壮道。

    啥?不认账!当初问你的时候可不是这么说的,两名检察员一头黑线的看着被告人刘巧玲,大姐,你知不知道这样做会给我们增加多少工作量,你是嫌刑期短是吧,早说啊!我们给你改成十年有期徒刑怎么样!

    本以为是走个程序,然后顺利结案回去吃个火锅唱个歌开始下一个案子,结果庭审一开始就遇到了问题,两位检察员心里舒服才怪。

    男法官表情如常,可能是经的多见的广,已经习惯了:“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被告人刘巧玲,现在我们对你进行询问,你要如实回答,不得隐瞒,明白吗?”男检察员的语气明显不是很友好。友好才怪!

    “明白,我一定如实回答。”刘巧玲低着头,不敢看检察员。她知道对方的脸色一定很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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