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538章 一束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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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轶看出了她的困惑,呷了一口茶,说道:“你再看下关于这两个罪名的法条,他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具有获利,而且要达到数额巨大;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给所在企业造成损失。
司法实践中,存在既有获利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也就是两者都具备,从现有的判例看,这种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我给你分析下上述两个构成要件你就明白区别了。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具体的经营活动。不管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经营,行为人的经营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经营并获利的一种积极的行为,而且是实际发生的行为。
所谓的获利,即行为人经营企业所获得的经营利润必须与其利用职务之便的经营活动具有因果关系,而且经营所得必须数额巨大。
我们再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不管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之便经营(自经或者为亲友经营),还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进行经营,其目的在于为亲友谋取非法利益。
虽然行为人可能从中获得一定的好处,但行为人的好处是直接来自于亲友,具有受贿性质。
说的直白点,前一个是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后一个是为了亲友谋取非法利益。”
“嗯,我好像明白了,在区分这两个罪名时,主要是看所得利益归谁享有,是这样吧。”周颖挠了挠头道。
“嗯,也可以这么说,等你接触这类案子多了,就明白了,你可以在网上百度些案例,试着自己分析下,理解会更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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