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956章 为啥没抓人?(2/2)

    刘老板听了检察院的话,跑去县法院起诉我侵占罪。前几天法院把我叫去,给的开庭通知。”说着,马良友把传票拿了出来,递给了方轶。

    “方律师,这自诉罪是个啥罪?”马良友的媳妇一脸茫然的看向方轶。

    方轶一怔:“你们之前有咨询过律师吗?”

    “没有。”钱琴摇了摇头。

    “我们琢磨着派出所和检察院都不管,应该没啥大事,就没把这事当回事。谁知道法院管了,还给我发了通知。”马良友说道。

    “方律师,您说这事怪不怪,按说犯罪抓人不都是公安局、检察院管吗,这事法院管了,可也没来家里抓人啊?”钱琴疑惑的看向方轶。

    在她看来,刑事案件,司法机关肯定得把人抓到大牢里关着,怎么可能让被告人在外面瞎溜达。

    “这事我得给您俩位解释下,您所说的‘自诉罪’不是《刑法》规定的罪名,应该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而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包括: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4、侵占案。

    您这案子,对方起诉的罪名是侵占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所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不管,只能由被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

    另外,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法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只有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才会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般的自诉案件,法院在宣判前都不会逮捕被告人,毕竟是自诉案件,危害性达不到公诉案件的程度,没必要逮捕被告人。当然如果被宣判有罪,一样也要蹲大牢。”方轶解释道。

    “哦,是这样啊,那我这案子能构成侵占罪吗?”听方轶说完,马良友的心里十五个水桶打水,七上八下的,有些慌。

    “根据您说的情况,我觉得您未必构成侵占罪。当然还得去法院阅卷,看看对方都提供了哪些证据。”方轶说道。

    “方律师,如果不构成侵占罪,为什么法院给刘老板立案?”钱琴一脸疑惑的问道。

    今日三更!